在職場中,不論新人還是經驗豐富的求職者,通常在每份新工作開始時都會經歷一個試用期。但是,約定試用期須滿足什么條件呢?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張森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試用期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之后約定的,約定的試用期須滿足《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才能成立。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正式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
那試用期有時間限制嗎?有!記住“126”這三個數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6: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由此可見,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可不可以連續(xù)約定試用期呢?答案是不可以。張森表示,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另外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諸葛瑞鑫)
[責任編輯:李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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